失信案例曝光臺丨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關于失信企業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衡陽市億佳欣印刷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91430406MA4RUP5107),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毛紡村1號。
投資人甘昭億,系該廠廠長。
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91430400668568448A),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廣場路1號。
法定代表人吳香花,系該公司執行董事。
申請執行人衡陽市億佳欣印刷廠與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956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調解書,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衡陽市億佳欣印刷廠貨款本息等合計人民幣148175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執行,2021年8月4日依法向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均既未向本院申報其財產狀況,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分別于2021年8月4日和9月25日二次在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在銀行、不動產、網絡資金、證券、車輛、民政、工商總局、保險等相關財產登記部門的財產狀況,經查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啟動傳統查詢,經查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在衡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有房屋登記信息,但房屋均被抵押,且多次被輪候查封,暫時無法處置。在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無住房公積金繳納信息,目前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立案執行標的148175元,未執行標的148175元。
因被執行人衡陽宇元置業有限公司無足額財產可供執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與申請執行人衡陽市億佳欣印刷廠進行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已知曉本案執行情況且表示對本案無新的財產線索提供,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陳 智
審 判 員 肖 愛 國
審 判 員 喬 永 強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 擁 軍
書 記 員 潘 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