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離婚“凈身出戶”逃避債務?無效!
發現自己負債太多,與妻子協議離婚,自己背下所有債務“凈身出戶”。債權人該如何應對?近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歐某與蔣某某系初中同學關系。2019年9月6日,蔣某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歐某借款50萬元。借款后,蔣某某歸還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尚欠39萬元未還。歐某催討無果,遂將蔣某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蔣某某限期償還歐某借款本金39萬元及利息。
2023年2月3日,蔣某某與妻子王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將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四套房產歸女方所有;每月支付兩個子女生活費1.2萬元,并每年為每個子女支付教育成長基金50萬元。
另查明,湖南衡陽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蔣某某、王某、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2024年8月22日庭審中,蔣某某當庭自述其已于2023年與王某離婚的事實。
2024年12月16日,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蔣某某、王某于2023年2月3日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共同購買的四套房屋的所有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歐某是否有權撤銷蔣某某與王某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處理的約定。法院分析認為:首先,蔣某某與王某離婚時,其子女尚未成年,雖約定每月1.2萬的子女撫養費及每年每人50萬的成長基金,但該標準明顯超出合理范圍,且蔣某某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不分財產”情形,故其通過離婚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無償轉移給王某的行為,屬于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其次,根據生效判決,蔣某某于2019年9月6日向歐某借款50萬元后未償還,歐某起訴至法院。經強制執行程序查明蔣某某已無財產可供執行。蔣某某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處分行為已實際損害債權人歐某的債權實現。
綜上,法院認定歐某依法享有撤銷權,可撤銷蔣某某與王某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處理的約定。判決作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不當分割或“凈身出戶”的方式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的情形時有發生,債權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財產處分約定,以實現債權。需要提醒的是,債權人主張撤銷財產處分約定的,應對在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張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