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老賴”欠債不還獲刑7個月
近日,雁峰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2017年6月,雁峰區人民法院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封某某、鄧某、衡陽某村民小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373134.7元,判決生效后,四被告均未履行法定義務。
2017年12月,唐某某與某人民政府簽訂城鎮棚戶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1月,原告李某某向雁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雁峰區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唐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2018年2月2日,唐某某向雁峰區人民法院申報其名下有農房三間。2018年2月7日,被執行人唐某某收到某某人民政府發放的拆遷款15萬余元。2018年3月27日,唐某某將其獲得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款15萬余元通過銀行轉賬至其子唐某名下。2018年8月,唐某某與其妻項某某辦理離婚登記,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全由唐某某承擔,房產歸項某某所有。2018年9月,唐某某一家因房屋拆遷收到某人民政府發放的拆遷款共計90萬余元,其中唐某某作為房主事先與某人民政府在拆遷協議中約定將剩余90萬余元拆遷款支付至其女兒及項某某名下賬戶。
唐某某在收到雁峰區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惡意轉移財產以規避執行,致使本案判決難以執行,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到案后,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并與原告李某某達成執行和解。雁峰區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情節,當庭宣判,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 官 說 法
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是案涉當事人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被告在判決生效后轉移財產規避執行,對已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書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后,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不僅可能會被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且還會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的懲戒,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生效后經查證屬實的,如進入執行程序后,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也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在此敦促所有被執行人,如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在被追究刑事責任前應積極履行執行義務,爭取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 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五)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六)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廈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
(七)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操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
(九)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指訴訟開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后。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