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說法:未經車主同意車店貼膜擅自刮漆判賠
近日,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消費者陳某在汽修店為自己的愛車貼膜,汽修店卻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在車輛車身多處刮膩子粉,導致車輛原漆多處受損。蒸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汽修店及經營者支付原告陳某車輛維修費12800元及維修期間交通費。
2024年6月,原告陳某將其名下寶馬牌小轎車開至被告謝某經營的某汽修店(個體工商戶)安裝腳墊以及進行貼膜。次日汽修店通過微信向陳某發送車輛貼膜前照片,陳某發現車輛刮了膩子粉,導致車輛原漆多處受損,遂詢問情況,汽修店表示車輛不平需要刮膩子粉,并承諾承擔后續在刮膩子粉的地方做漆的費用。2024年10月,原告將車輛送至寶馬4S店進行維修,維修天數16天,共計產生維修費12800元。
蒸湘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汽修店作為提供車貼膜服務的一方,應當妥善保管客戶車輛,對車身刮膩子并非車貼膜的必經工藝,且容易對車輛原漆造成損傷,若車輛確有嚴重凹痕在貼膜時需刮膩子應當事前告知車主。汽修廠在車輛原漆完好的情況下,在貼膜過程中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對車輛多處刮膩子,導致車輛原漆多處受損,存在違約行為,對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汽修店通過微信亦向原告表示愿意承擔車輛在寶馬4S店做漆恢復原狀的全部費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隨著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于汽車的選購不僅關注汽車本身性能,也更加關注汽車后期的使用感受,給車輛貼膜美容成為很多年輕車主的選擇。作為消費者,在貼膜前應當了解貼膜可能對車輛造成的影響,謹慎選擇口碑好的商家。而作為汽修店,在接收車輛時應當對汽車外觀明顯瑕疵問題與顧客交底確認,特別是存在影響車漆等重大事項時,對顧客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切莫擅自做主,以免造成損害后果,給自身造成經濟損失。
《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楊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