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鮮花行業有著作權“盜用”作品侵權
創新是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為進一步強化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雁峰區人民法院將開展系列知識產權普法案例,聚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凝聚知識產權保護合力,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隨著電子商務與互聯網銷售的蓬勃發展,線上平臺已成為花卉行業拓展市場、展示產品的重要窗口。然而,部分商家為追求短期利益,擅自將他人設計的鮮花作品用于自身宣傳,這種“拿來主義”的背后是否隱藏著侵權嫌疑?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鮮花公司A是一家專注于鮮花銷售的公司,擁有多款原創的鮮花花束設計作品,并依法辦理了著作權登記。2024年,A公司發現六家鮮花店未經授權,在其美團外賣網頁及APP上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愛尚緣藝術鮮花花束系列》作品進行商業宣傳。A公司認為,這六家鮮花店的行為侵犯了其對作品的著作權。為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人可通過提交底稿、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合法出版物或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材料證明其著作權。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作品版權登記證書、情況說明、拍攝過程的照片以及案涉作品的詳細數據信息相互印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A公司系涉案鮮花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六被告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美團店鋪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鮮花攝影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作品,且未表明作者身份,其行為侵犯了A公司對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法院主持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秉持司法為民理念,耐心細致地開展調解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理性溝通。六家涉訴花店經營者經過釋法明理,充分認識到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攝影作品的侵權性質,主動表達了誠懇的歉意,并積極與A公司協商解決方案。A公司作為權利方,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充分考慮到行業發展大局和同業經營者的實際困難,展現出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與行業擔當。最終,在法院的持續協調下,各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六家花店分別與A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著作權法保護原創作品的獨創性,任何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均構成侵權。本案中被告的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權,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可能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是企業創新發展的生命線,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行業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李 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