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未經許可低價售賣他人網課屬侵權
創新是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為進一步強化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雁峰區人民法院將開展系列知識產權普法案例,聚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凝聚知識產權保護合力,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隨著線上教育的蓬勃發展,網絡培訓課正風靡全網。但一些人卻打著“低價銷售”等旗號,售賣他人精心創作的課程,是否構成侵權?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9月8日,原告王某通過小鵝通平臺的店鋪“樹成林教育”開設了訓練營。期間,原告王某創作完成名為《28天四級單詞突圍訓練營第1期》的原創課程,并通過小鵝通店鋪“樹成林教育”陸續發布。該課程包含97條信息,全套課程售價439元,訂閱量達654次。原告王某經調查發現,被告李某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開設的某電商平臺網店內銷售該課程的電子版,售價僅為4.99元。原告王某遂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將被告李某訴至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相應損失,并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在其經營的網店中銷售的電子版視頻課程《28天四級單詞突圍訓練營第1期》與原告王某享有著作權的《28天四級單詞突圍訓練營第1期》作品內容完全一致。被告李某未經原告王某許可,通過網絡上傳并銷售原告王某親自出鏡及示范、講解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王某對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庭審中,原告王某確認涉案侵權商品已停止銷售,侵權鏈接已斷開,侵權行為已停止,故對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停止銷售侵權作品、斷開侵權作品鏈接的訴訟請求,已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原告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被告的違法所得等等具體數據,法院綜合涉案作品類型、知名度、公開發售價格、被告李某侵權行為的性質及情節、原告王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對原告超過此數額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網絡培訓課程”作為一種日常的視頻作品,其包含的教學講解、內容等均是創作者智力成果的體現,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依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未經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通過網絡傳播使得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侵害了作品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