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商品售賣使用他人商標引流法院判賠
創新是新質生產力的核心要素,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在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為進一步強化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雁峰區人民法院將開展系列知識產權普法案例,聚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凝聚知識產權保護合力,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在網絡購物盛行的時代,一個合適的商品鏈接標題能夠提高商品的瀏覽量、吸引更多消費者。一些網店經營者為了增加流量,會在商品售賣鏈接標題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呢?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雅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瑩公司)系“雅瑩”“EP YAYING”“EP”“EP雅瑩”等系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這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第25類,涵蓋服裝等商品。被告李某在淘寶平臺經營一家服裝網店,店內連衣裙商品鏈接及商品詳情頁面上使用“雅瑩”“EP雅瑩”的標識,但連衣裙實物上并未使用“雅瑩”商標標識。雅瑩公司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被告李某辯稱,他售賣的案涉商品的商標標識與原告主張的商標標識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他并沒有侵害原告商標權的主觀故意,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原告雅瑩公司系 “雅瑩”“EP YAYING”“EP”“EP雅瑩”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上述商標訴訟時均處于有效期內,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被告李某經營的淘寶店鋪內銷售的被訴侵權的連衣裙雖然未使用案涉商標標識,但在商品售賣鏈接上附有“雅瑩”“EP雅瑩”字樣,商品詳情頁介紹產品時標注“EP YAYING”字樣,與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雅瑩”“EP YAYING”“EP雅瑩”注冊商標相同。此外,被告李某在商品售賣鏈接上使用“EP”字樣,與原告享有商標專用權的 “EP”注冊商標相似。案涉商品與雅瑩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相同。被告李某在案涉商品售賣鏈接及商品詳情頁上使用上述標識,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案涉商品與案涉商標持有人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引發混淆。被告李某的行為構成對原告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李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00元。
法官說法
網絡購物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購物方式。然而,部分網店經營者為提高商品流量,會在商品鏈接標題中設置知名商標,利用消費者的搜索習慣,使包含該商標標題的商品鏈接可以被消費者搜索到,從而提高商品交易率。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侵害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極易引發相關訴訟。在此提醒廣大網店經營者,應當提高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意識,切勿因“小聰明”而付出“大代價”。在經營過程中,應秉持合法合規的經營理念,注重自身知識產權的創造和保護,同時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鐘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