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格力空調可以用“格力空調”店招嗎?電器店被起訴商標侵權
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謝志美報道 近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件商標侵權案件。事件起源于衡陽一家電器店用“格力空調”做成店招,招牌上還帶有該品牌的LOGO,被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到雁峰區人民法院。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公司)經核準注冊了“格力”等系列商標,這些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空調機、空氣干燥裝置、室外廣告等。某電器店經營范圍系家用電器銷售、空調安裝及維修服務等,其在店鋪招牌突出使用“格力空調”字樣。格力公司認為該電器店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某電器店經營者疑惑地說問道:“法官,我這店的門頭用的是格力商標,店內賣的也是格力空調,怎么就構成侵權了呢?”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有一種情況令人費解:明明銷售的是正品,卻仍被商標權人起訴侵權,這又是怎么回事呢?請看本期案例。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電器店銷售的空調與格力公司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屬于同一種類,其在店鋪招牌突出使用與格力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而店內所售商品并非只有格力空調。這種使用方式已經超出了說明或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等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限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某電器店與格力公司存在特定的聯系,從而引發混淆,該行為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該電器店停止侵權并賠償格力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雙方服判息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除了常見的在商品上使用商標外,在廣告宣傳、展覽及店鋪裝潢等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商標標識也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司法實踐中,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店鋪招牌,即使銷售正品商品,亦構成商標侵權。在此提醒廣大商戶,在設計、使用店鋪招牌及進行店內裝潢時,應充分注意他人商標權利,避免因疏忽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