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寧:游戲賬號出租被封禁十年,虛擬財產的損失誰來承擔?
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義如鈺報道 “氪金”五萬余元升級裝備,企圖通過出租游戲賬號獲利,誰料承租人卻在玩游戲時違規“開掛”,致使游戲賬號被封禁十年。虛擬財產損失誰來承擔?來看本期案例。
2023年11月,雷某在某二手交易平臺上下單,以每小時15元的價格租借詹某的游戲賬號,詹某立即發貨。當晚,在雷某使用該游戲賬號期間,因其使用作弊手段,破壞游戲公平性,被游戲官方處以全區封號3650天的處罰。另查明,詹某為該游戲賬號充值金額為54214.73元。
游戲賬號被封禁后,詹某多次找雷某協商賠償事宜,但雷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承擔賠償義務。無奈之下,詹某將雷某訴至常寧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雷某賠償其損失57650元。
常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游戲賬號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具有一定的價值屬性,應受法律保護。雷某作為租戶,在使用過程中不正當操作造成對詹某游戲賬號的損害,應承擔合理合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但詹某將涉案游戲賬號放在租賃平臺上對外出租,系游戲服務協議所禁止的行為,因此,詹某對損失結果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對該損失結果,雷某承擔50%的責任,詹某自行承擔50%的責任,即雷某應賠償詹某的損失數額為27107.4元(54214.73×50%)。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雷某違規使用游戲賬號的行為,違反游戲服務協議,致使游戲賬號被封禁十年,故法院對詹某要求雷某支付賠償款的訴請予以支持。
游戲賬號的持有者為獲得更好的游戲體驗,常常充值購買游戲貨幣、裝備、道具,這些游戲內容僅在游戲內流通,與常見的財產類型不同,其價值無法被直接“量化”。詹某主張其經濟損失為該賬號所有的充值金額54214.73元,但該充值金額不能等同于該游戲賬號的現有價值,僅代表了詹某對賬號段位排名、虛擬道具等內容的經濟付出。雖然現實存在游戲賬號交易行為,但并不存在官方認可的賬號交易渠道,也不存在公認權威、客觀中立且合規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且目前尚無評價游戲賬號市場價值的中立計價方。詹某未盡到財產性利益損失舉證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公平原則和公眾的一般認知情況進行合理裁量。
法官提醒
隨著游戲產業蓬勃發展,玩家往往會在游戲賬號內進行高額的金錢投入,網絡游戲賬號等虛擬物品交易越來越常見。但值得注意的是,出租個人賬號極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且大部分游戲在注冊時就會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注冊協議也會明確告知玩家禁止賬號出租、外借、代練等行為。出租人以牟利為目的私自轉借賬號供他人使用,不僅構成與游戲平臺的違約,對封號結果的發生也具有過錯,應對自身財產性利益的減損承擔部分責任。作為玩家,應遵守游戲協議,提高風險意識,正當、適度進行游戲,積極維護公平健康的游戲競技環境,切勿沉迷“氪金”代練等服務,以防個人隱私信息及財產的損失。